來源:家長幫論壇蘇州站 作者:章魚菌 2018-05-31 10:44:16
4.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及其子女戶口和居住地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為唯一居住地的,確定服務區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
5.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并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園的依據。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不作為公辦幼兒園就近入園的依據。
6.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服務區無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入園: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孤兒。
7.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轉干部、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引進人才(屬張委辦〔2008〕22號文件規定的第1至第9類資助對象)、屬于民族政策照顧對象的子女(由市宗教局與教育局共同認定),由市教育局按規定統籌安排入園。
8.新市民夫妻一方戶口為我市集體戶口或掛靠在我市人才市場的,其子女入讀公辦幼兒園,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請入學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確定服務區;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為確定服務區的依據。
9.具有本市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兒童,由教育局或鎮(區)根據其實際居住地情況及相關學校學位數等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10.因城鎮建設、地塊改造等原因拆遷,雖人已遷新居,但戶口由于客觀原因尚未遷移的,服務區的確定以新居住地為準;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尚未交付,確定其服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市區由市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安排,農村由相關鎮(區)統籌安排。
有關事項
1.各鎮(區)要認真做好學前教育資源與生源的調查預測,落實幼兒園建設的各項任務。要統籌規劃幼兒園招生工作,確保適齡幼兒相對就近入園,并努力滿足其多元化的教育服務需求。
2.各幼兒園招收本市戶籍人員子女,要按照劃定的服務區域統一時間進程,在滿足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幼兒入園需求后,方可招收服務區域以外的幼兒入園。城區幼兒園招收區域以外的幼兒入園,須經市教育局審批同意。
3.針對幼教資源相對不足的實際,各鎮(區)、幼兒園要顧全大局,充分挖掘潛力,協同排難,妥善解決交界處本市常住戶籍人員子女入園的矛盾,公辦園按規定接納符合條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園,確保平穩招生,推進同城教育,促進教育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4.充分發揮優質資源輻射引領,積極支持優質幼兒園品牌輸出,鼓勵優質幼兒園采用資源共享、幫扶結對等多種形式,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切實滿足社會需求,努力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5.根據《江蘇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蘇教基〔2015〕4號)文件規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時間和程序進行招生。民辦幼兒園招生簡章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6.切實保障貧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學。各幼兒園要按張價費〔2011〕31號文件精神,對解放軍邊防指戰員子女,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等,減免保育教育費。
7.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開展預防接種規范管理專項活動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5〕790 號)和蘇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蘇州市教育局關于《蘇州市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和疫苗補種工作指導實施方案》(蘇衛計疾控〔2016〕18 號)要求,兒童在入園、入學時,要查驗預防接種證,各幼兒園在招生時,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兒童預防接種證的查驗工作。
實施辦法
1.招生咨詢。各鎮(區)、幼兒園要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認真組織研讀文件,正確把握招生政策。招生工作做到統一行動,統一要求,統一辦法,統一時間。各幼兒園自6月10日起,要向社會公布、開通咨詢熱線電話,并安排專人,熱情耐心地做好家長來電、來訪的接待、解釋工作,主動為幼兒家長提供服務與幫助。
2.招生報名。幼兒園招收本服務區符合招生條件的幼兒時間為7月1日~2日,新市民積分入學報名時間另行通知。
3.招生管理。各幼兒園要完善幼兒信息管理檔案,實施幼兒學籍動態管理。各鎮(區)要組織力量,在6月15日前,對各級各類托幼機構逐一進行排查,加強新建園所審批與學前兒童看護點管理工作。凡沒有登記注冊或不具備舉辦幼兒園、托兒所基本條件的托幼機構,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堅決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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