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北京站 作者:圓明園小樹 2018-06-05 15:29:37
(二)實際居住證明審核標準
申請人在昌平區實際居住地(截至2018年5月31日)穩定居住半年以上,申請審核時須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請人自有商品住宅的,須提供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規劃部門登記的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經備案網簽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租住房屋的,須提供規范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2017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房租發票和房屋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身份證復印件。所住房屋應適宜居住,能保證適齡兒童的安全。
租住單位公房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及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租住無房屋產權證農村民房的和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房屋產權證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出具意見。
居住或租住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小產權房、非合法建筑和人防空間等,所出具的證明無效;租住按有關規定不得出租、轉租的軍產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證明無效;不具有實際居住意義的異型房、車庫、平房一間改多間,以及房屋面積過小、廊道、通道等,所出具的證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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